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33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關於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關於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關於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關於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關於實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庭丁、工友之進退、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事項 。 十、關於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