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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0條

行政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附件七)、調解意見調查表,(附件八)供當事人填寫。 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法院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調解意見調查表予當事人填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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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