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 第21條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1條

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調解委員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調解者,行政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