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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3條

第 五 章 費用及報酬
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

「費用及報酬」的其他條文

第21條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第22條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公共自行車,長途以搭…第24條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者,每人每件以…第25條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及調解終結後十日內填具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第26條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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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