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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6條

調解委員參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課程、應邀出席集會或受司法院、行政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支領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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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