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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5條

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及調解終結後十日內填具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附件九),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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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