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與權利 ›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規範了在行政訴訟中,律師酬金的計算和支付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當事人能夠獲得公平合理的法律服務,並明確訴訟費用的支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5-1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律師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數額。 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酌定其酬金數額,並通知聲請人或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或預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於訴訟代理人為會計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者,準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司法與權利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