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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6條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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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