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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5條

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之律師酬金,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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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