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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1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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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