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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3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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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