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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第7條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四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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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之徵收及計算,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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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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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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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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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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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行政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學校、團體、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
第11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前項費用額之計算…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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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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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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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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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按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徵收膳食費。
第17條
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
第18條
行政訴訟執行費用之徵收,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
第19-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曾用通譯之案件未確定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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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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