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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3條

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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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