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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規範了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為了有效運用電子計算機處理統計資料,以協助國家建設及經濟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1-12-15・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九條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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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事項。 二、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效率之查核事項。 三、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共同性程式之設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歲計、會計、統計資料之處理事項。 七、電子計算機與登錄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項。 九、作業程序之研訂事項。 十、各種資料檔與報表、原始憑證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電子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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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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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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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輔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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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高級分析師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分析師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管理師六人至八人,設計師十八人至三十二人,職位均列第五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四人至六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二人,設計員七人至十一人,管理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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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二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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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五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電子計算機、電力工程、電訊工程、統計、企業管理、商業行政、工業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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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僱用資料員及校核員各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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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電子計算機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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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為應技術研究發展與業務需要,得約聘研究員三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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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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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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