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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事項。 二、各機關使用電子計算機效率之查核事項。 三、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各機關電子計算機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五、共同性程式之設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歲計、會計、統計資料之處理事項。 七、電子計算機與登錄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八、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事項。 九、作業程序之研訂事項。 十、各種資料檔與報表、原始憑證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電子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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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