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 第8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第8條

第五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電子計算機、電力工程、電訊工程、統計、企業管理、商業行政、工業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文書、事務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