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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下列事項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處理辦法,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 一、住宅輔購(建)貸款事項。 二、員工合法續(借)住宿舍事項。 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四、公保已投保年資損失之補償作業事項。 五、退休及撫卹給與之支給機關事項。 六、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照護之權責機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權益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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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