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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6條

各機關依組織調整所需之人員處理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原基金或其上級主管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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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