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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第8條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移撥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或原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之移撥,視同改分發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前二項人員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有限制轉調年限者,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於限制轉調期間內移撥之人員,得不受該條例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俟轉調年限屆滿後,得再轉調其他機關。但須於原轉任機關、移撥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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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