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活動組組長由副主任兼│ │ │ │(一)│任。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九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一 │ │ │ │等 │ │ │ ├─────┼──────────┼──┼──────────┤ │人事管理員│ │(一)│由勞委會派員兼任。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 │ │ │七職等 │ │ │ ├─────┼──────────┼──┼──────────┤ │合計 │ │一七│ │ │ │ │(二)│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第3條本學苑設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活動組:勞工教育、育樂活動及接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第4條本學苑置主任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學苑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苑…第5條本學苑置組長、技士、組員及辦事員。第6條本學苑置人事管理員,由勞委會派員兼任,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學苑置會計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學苑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學苑訂定,報勞委會備查。
← 第9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