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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學苑置組長、技士、組員及辦事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第3條本學苑設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活動組:勞工教育、育樂活動及接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第4條本學苑置主任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學苑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苑…第6條本學苑置人事管理員,由勞委會派員兼任,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學苑置會計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學苑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學苑訂定,報勞委會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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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