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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學苑置主任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學苑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苑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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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