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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 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設勞工教育學苑 (以下簡稱本學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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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