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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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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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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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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9條
各檢查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檢查所訂定,報本會備查。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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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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