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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各檢查所置技正、組長、秘書、檢查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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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