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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各檢查所置所長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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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