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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各檢查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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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為執行勞動檢查,維護勞工權益,於臺灣省設北區、中區及南區勞…第3條各檢查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製造業組: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第4條各檢查所置所長一人,承勞委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第5條各檢查所置技正、組長、秘書、檢查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第6條各檢查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各檢查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檢查所訂定,報本會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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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