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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困難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二、勞雇之一方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認定結果有異議之職業疾病鑑 定事項。 三、勞工保險機構審定時發生疑義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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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