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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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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