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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委員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 席。 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 開會時派員列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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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