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收受職業疾病鑑定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委員作書面審查 。鑑定結果以各委員書面審查意見相同者達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結果時,由本會送請各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第二 次書面審查結果,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達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做成鑑定結果時,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 開會審查。 開會審查時,委員對於鑑定之意見不一致者,由各委員以無記名投票,過 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人員兼任之;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第3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困難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二、勞雇之一方對直轄…第5條本委員會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認有必要時,得至勞工工作現場瞭解。第7條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會派員兼任之。第8條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第9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第10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文。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