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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人員兼任之;並置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會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各一人。 二、職業疾病專門醫師五人至十人。 三、職業衛生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有關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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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