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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1條

主任綜理全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活動。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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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