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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權責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擔任各項公文核稿工作。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協調溝通各課、室意見。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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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主任綜理全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上級政策之執行與本中心工作計劃之決定。二、概算編製與預算…第12條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一、重要政策研議及工作計劃之參與。二、各種會議之出席…第13條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一、重要工作計劃及業務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二、職業訓練技術性…第15條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室)事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審核。…第16條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一、主管案件之處理。二、主管業務計劃之擬訂與執行。三、主要文稿…第17條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第18條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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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