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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研議及工作計劃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協助文稿之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四、各單位工作推進之監督與指導。 五、各單位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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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