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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5條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股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七、本課 (室)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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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