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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 第1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之執行事項。 四、出席與主持各種行政會議。 五、協助督導重要行政工作事項。 六、各項文稿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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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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