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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 第13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3條
課長、室主任承主任之命,處理本課、室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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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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