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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與核判。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對所屬各單位及人員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本中心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八、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中心之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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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1條技正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技術性業務,其權責如左:一、襄助主任執行上級政策及研擬督導本中心工作計…第12條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二、關於公共關係…第13條課長、室主任承主任之命,處理本課、室事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第14條股長承課長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二、主管…第15條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第16條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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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