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 第14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股長承課長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四、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