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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教務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教務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學員之招訓考核及結訓事項。 四、關於學員在訓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訓練用品,材料及機具之申請,會同驗收、使用、維護及報損事 項。 六、關於訓練教材編訂與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訓練方法、課程及教具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關於技能競賽及技能檢定之接受委託辦理事項。 九、關於學員生產實習之安排與督導事項。 十、關於訓練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一、關於實習工場安全衛生及教室環境清潔之佈置及維護事項。 十二、關於委託訓練,合作訓練及技術服務等之規劃,推動及辦理事項。 十三、關於訓練教學之督導考核及教師授課時數之核算事項。 十四、關於自願退訓學員訓練費等之追償事項。 十五、關於訓練教學教室之使用調配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教務上級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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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