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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技能檢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本局 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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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