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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技能檢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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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