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各中心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課:訓練計畫之釐訂與執行、課程編訂、教具設計、訓練師遴聘 、訓練器材設備管理與機具之安裝維護、學員招考、成績考查、學籍 管理、結訓證書製頒、訓練之研究發展、工作宣導及與有關單位簽約 合作辦理訓練等事項;並分股辦事。 二、技能檢定課:技能檢定計畫之釐訂、技能檢定學科與術科之測驗、技 能檢定之研究發展及技能競賽之協調聯繫等事項。 三、輔導課:輔導計畫之釐訂、學員生活輔導、學員檔案資料之建立與管 理、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與辦理、輔導工作之研究發展及結訓學員就 業輔導等事項。 四、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務之採購保管、圖書管理、警 衛、工友管理、辦公廳舍之管理及安全防護、學員醫療保健及其他不 屬各課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為辦理職業訓練,培育各類人才,設桃園及臺南職業訓…第4條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5條各中心置秘書、課長、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課員、技士、技佐、護士、辦…第6條各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各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各中心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得設立夜間部。夜間部置主任一人,由各中心主任兼任;其餘所…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職訓局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九十一…
← 第2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