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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6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各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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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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