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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各中心置秘書、課長、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課員、技士、技佐、護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之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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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