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8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各中心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得設立夜間部。夜間部置主任一 人,由各中心主任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各中心原有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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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