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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的組織、任務及運作方式,旨在提供勞工政策諮詢及推動勞工事務合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諮詢有關勞工事務意見,策進本會 工作,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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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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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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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委員,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本會指定事項,提供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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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得按業務性質之需要設分組委員會。 前項分組委員會之分組及參加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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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依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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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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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經常事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負責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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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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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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