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依事實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