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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 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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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